评论:贩卖个人信息入罪源头管控不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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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贩卖个人信息已成公害,亟需从法律层面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自6月1日起,新法规正式实施,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入罪的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超过50条的行为,一旦触及此线,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种行为令公众深感厌恶,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让个人隐私无处遁形,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信息、个人财产详情乃至子女教育信息均可能被陌生人轻易获取。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如同为公民个人信息披上了一层保护罩,展现了法律与时俱进,应对信息安全挑战的决心。

回顾过往案例,直接贩卖者无疑是罪魁祸首,其猖獗行为与法律制裁力度不足紧密相连,导致信息泄露链路难以斩断。因此,对贩卖个人信息超过50条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对直接贩卖者的有力打击。

然而,问题并未止于此。个人信息并非直接流向贩卖者,其源头通常在合法持有信息的社会机构手中。例如,银行理财后即收到推销电话,体检后便接到推销保健品的来电,这些情况令人不寒而栗。这些机构虽未直接参与信息贩卖,但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疏漏,为贩卖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责任角度来看,这些机构在当前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遗憾的是,部分机构对此视而不见,泄露信息被视为常态。针对此问题,新法规的实施仅是关键一环,还需对相关社会机构的管理责任予以明确界定,从源头上遏制信息泄露现象。否则,即便暂时切断了信息泄露链,未来也可能因管理疏漏而出现反复,打击成效难以持续。

因此,面对贩卖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公害的严峻形势,除了对直接贩卖者施以重罚,还需全面审视和加强社会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这不仅是对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也是构建更加安全、透明社会环境的必要步骤。马进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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