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的举办地,南京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的顺利进行。
《条例》确立了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填补了立法空白。《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南京市的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国家公祭活动的进行,保障公祭场所和设施的维护。
《条例》通过后,许多与国家公祭相关的疑问得到了明确答案。
Q:鸣放警报时是否需要默哀?
A:是的。《条例》规定,在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人员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及其他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定:
Q:国家公祭期间能否进行娱乐活动?
A:不可以。《条例》明确规定,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Q:如何参与悼念活动?
A:市民可以参加丛葬地的悼念活动。《条例》规定,在国家公祭仪式期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区的政府应同步举行悼念活动。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等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社会各界也可以自发组织悼念活动。
Q:国家公祭日期间是否停播娱乐节目?
A:是的。《条例》规定,南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需停止刊播娱乐性报道或节目。报纸应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Q:国家公祭场所周围有哪些限制?
A: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活动。《条例》强调,纪念馆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有权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并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管理区内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Q:参观纪念馆时需要注意什么?
A:参观纪念馆时,应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大声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穿着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Q:禁止携带哪些物品?
A: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公祭设施。参观者应配合必要的安全检查,携带危险物品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进入国家公祭设施。
Q:是否可以进行视频直播?
A:需要获得保护和管理单位的同意。在国家公祭设施内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必须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的同意。未获同意擅自进行的活动,保护和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并制止;若不听劝阻,保护和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Q:对于美化侵略战争的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A: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言论或信息。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禁止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通过网络公开传播。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形成对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行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