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如果将他人的商品名、企业名称、商标等作为搜索关键词,导致他人误以为是其产品或存在关联,就属于混淆行为。这项条款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对搜索引擎关键词使用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
有专家表示,新法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显性使用容易引发侵权风险,而隐性使用如果没有造成混淆则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将“误导消费者”作为判断混淆的核心标准,反映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用户在搜索时通常信息有限、时间紧迫,且依赖明显标识做出判断。因此,新法以是否真正误导消费者为依据,而不是单纯看技术操作。
另一名学者认为,新法没有全面禁止所有关键词使用行为,而是以消费者是否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这说明,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本身并不违法,关键要看是否让使用者产生错误理解。在实际应用中,合理的隐性使用有助于用户获取更多信息,提升搜索效率。只要广告内容清楚标注来源,不含虚假信息,并与普通搜索结果区分开,这种做法反而能改善用户体验。
有专家指出,新法对关键词使用他人标识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争议。过去,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常引用法律中的通用条款,导致判决标准模糊。现在,新法将可能引起混淆的关键词使用纳入具体条款,为司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减少了随意适用一般条款的情况。
此次修订还解决了“向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以往,很多案件因为没有专门规定,法院不得不频繁引用第二条的通用条款,影响了判决的稳定性。新法明确了混淆后果的判定标准,有助于减少对一般条款的过度依赖,使法律执行更加规范。
整体来看,这次修改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助于平衡市场公平和企业权益,避免司法过度干预,推动建立更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