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与工信部、公安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共同回应社会关切,详细阐述《条例》内容及其重要意义。
《条例》旨在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弥补和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关键环节。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隋静指出,电信行业网络设施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其他行业提供着不可或缺的网络通信与服务,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盛荣华强调,《条例》不仅为国家网络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显得尤为紧迫。为此,《条例》提出建立专门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以全面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能力。
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核心在于压实各方责任,特别是强调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运营者需承担起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首要职责,这不仅是基础,更是关键所在。只有确保运营者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才能更有效地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近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盛荣华指出,无论企业类型与上市地点如何,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企业才不会受到影响。
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表示,条例实施后,国家网信办将重点推动运营者全面履行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在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各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通过强化法律保障、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合规上市等措施,我国正逐步构建起更加完善、高效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