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关乎“沪江”商标所有权的法律大战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最终裁决。这一裁决终结了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追溯至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期间,上海理工大学的前身之一——原沪江大学,进行了院系合并,并将校址及附属房产划给了上海工业学校。后者经过数次变革,现今已成为上海理工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趣的是,直至今日,该校校门上依然同时展示着“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大学”的校牌。
成立于2009年的沪江公司,自成立以来便在其网络在线教育领域广泛使用“沪江”这一品牌名称。同年起,该公司陆续注册了包括“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在内的多个相关商标。然而,正当沪江公司在教育领域蓬勃发展之时,上海理工大学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沪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过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海理工大学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院指出,上海理工大学在日常运营中虽使用“沪江”标识,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标准,因此无法获得额外的保护。此外,考虑到“沪江大学”自1952年以来未曾实际使用,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对于“沪江”标识并不具备企业名称等权利,因此对于沪江公司使用该标识不存在恶意攀附的指控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明确了“沪江”商标的所有权归属沪江公司,结束了这场历时数年的法律争议。这一判决不仅为两家机构的商标使用权划定了界限,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