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设立,可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财政部门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用于政府出资。但未保障基本支出或存在债务风险的地区,不得新设基金。
政府出资方式包括直接出资或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对于通过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若资金专门用于出资,则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围。政府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突出引导作用,聚焦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吸引社会资本,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投资,提升供应链韧性;创业投资类基金则重点支持早期项目和硬科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在基金设立方面,各级政府需加强整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市相关部门会制定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应整合现有基金,控制新设基金数量,乡镇政府原则上不设立基金。基金设立需经过评估论证,合理确定规模和时间安排。
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区级基金需报市级备案。根据不同基金类型设置管理要求,创业投资类基金可提高出资比例并延长存续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引入更多社会资本。
基金设立方案需明确政策目标、规模、期限、投资方向等要素。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部分基金可适当延长。基金管理人应在一年内完成设立、备案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信用登记。
对存量基金,鼓励优化整合,提升运作效率。基金组织形式通常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需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基金合规运作。
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也不得吸收存款或提供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通过监督确保基金合规运营。管理费应根据基金类别和阶段合理设定。
基金退出机制需在章程中明确,政府出资按约定条件退出。如未达预期效果,可提前退出。基金终止后如需延长,应报政府批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需在协议中明确,资金回收后应及时上缴国库。
投资间隙资金应投资于安全性高的资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绩效管理贯穿基金全过程,强调目标实现和效益评估。
基金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出资人和主管部门汇报运行情况。托管银行应履行职责,保障资金安全。严禁以基金名义变相举债,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或回购本金。
基金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从业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