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及相关活动,确保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带动力系统的航空器。这类航空器根据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成果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新技术融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科研创新。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普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相关部委应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必须取得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需适航许可,但需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生产者须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在机体上标注产品类型及识别码等信息,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使用要求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须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境外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进行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农业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特定空域内进行作业飞行活动无需运营合格证。
第十二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非商业飞行活动,须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若发现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在缺陷,生产者和进口商须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缺陷产品。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须保持适航状态。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适航许可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用于飞行活动,须重新申请适航许可。对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改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及时更新性能信息。
第十五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但特定无线电频率的设备无需额外许可。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须取得操控员执照。从事农业作业的人员无需执照,但须接受培训和考核。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作人员无需执照,但须熟悉操作方法。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主要为隔离飞行。空域应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第十九条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须划设为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公布。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须提前24小时公告;执行紧急任务时,须提前30分钟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地面警示标志须由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设置并加强巡查。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须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融合飞行。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须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申请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发生飞行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处置,并在必要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有利条件下可先行处置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规从事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等活动,将被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未按规定设置唯一识别码,将被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已取得适航许可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将被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实名登记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未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被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违反相关规定飞行的,将被处罚。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将被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飞行行为规范的,将被处罚。
第五十二条 非法拥有和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将被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违规飞行,将被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中国管辖的其他空域内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未在本条例中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以上内容是对原条例的核心要点进行了提炼和改写,以提升文章的紧凑性和可读性,同时确保信息准确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