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推动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应用,加速推进数字陕西建设。
《条例》中提到的大数据是指具有容量大、类型多样、存取速度快及应用价值高的数据集合及其衍生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条例》强调,大数据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驱动、资源共享、依法管理及安全保障的原则。
《条例》全文共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应用等八个章节,共计81条内容。
在资金支持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的研发、科技成果的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及产业载体的建设等。此外,《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社会资本增加对大数据发展的投入。
《条例》也明确了大数据在公共服务、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慧旅游等领域的应用方向。特别是,《条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数字乡村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构建面向农业和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从而推动数字乡村的高质量发展。
另外,《条例》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方面的数据资源,以促进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