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丨广东省高院毒品犯罪案2017年二审改判结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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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是郑泳彬律师第三次对广东省高院毒品犯罪二审改判的数据分析,主要基于二审判决的研究。由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有限,此次分析只能部分反映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误差。然而,此类判决对于毒品犯罪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与法官沟通,从而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一、研究数据概要

(一)数据来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广东省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毒品犯罪类裁判文书,本文数据来自聚法案例的检索。

(二)数据筛选

高级筛选条件: 1.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六章第七节) 2. 裁判年份:2017年 3. 审理程序:二审 4. 地域:广东省 5.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刑事判决

综合筛选结果: 2017年,广东省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录入了128份毒品犯罪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其中包括333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含41份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和61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研究数据分析

(一)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判毒品类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1. 广东省高院二审不改判的比例为85%,改判的比例为15%,比2016年的数据提高了3个百分点。这表明二审改判率有所上升。

  2. 如果按照维持原判与改判的比例来看,维持原判的比例为74%,改判比例为26%。

(二)各地中院二审毒品类犯罪案件的数量分布

裁判文书显示,各地中院改判的判决中,广州中院有15份改判判决,汕尾有10份,揭阳有6份。

(三)广东省高院二审毒品类判决结果分类

从判决结果上看,2017年广东省高院二审毒品类判决结果分为三类: 1.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9份,占改判的15%; 2. 徒刑改判50份,占82%; 3. 财产刑改判2份,占3%。

(四)广东省高院对各地中院改判案件的三大理由所占比例

改判的主要理由分为定性问题、量刑情节、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因定性问题改判的有9件,占15%;因证据问题改判的有10件,占16%;因量刑情节改判的有41件,占67%;因法律适用问题改判的有1件,占2%。

三、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案件的原因分析

2017年二审改判的判决主要可分为五个方面:死刑改判、定性改判、量刑问题、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本文将重点分析死刑改判的主要观点。

死刑改判五大原因

  1. 毒品数量+特情介入:如贩卖冰毒六斤,因特情引诱,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 案例引用:陈艺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刑终620号。
  2. 关键同案人在逃:制毒600多千克,关键同案人在逃,且无法分清最严重主犯的,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 案例引用:吴文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刑终716号。
  3. 主犯但罪责稍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次于其他主犯,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对指证同案人的事实相关事实起到一定作用,可以酌情从轻,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案例引用:杨应苗、陈栋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粤刑终1636号。
  4. 被约购的上家:贩卖毒品5千克,是被约购后在上下家中赚取差价,谋利较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罪责略轻于同案人,可判处死缓。

    • 案例引用:林清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刑终717号。
  5. 未做含量鉴定:制造毒品,缴获的毒品均为液态18.675千克的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不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 案例引用:林清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刑终717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东省高院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仅关注毒品数量和性质,还重视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力求做到公正合理的判决。

本文来源: 图灵汇 文章作者: 马楠